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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www.miitbeian.gov.cn)。请各用户予以高度重视,做好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主页底部显示备案编号并链接到http://www.miitbeian.gov.cn/)工作,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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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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